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劉書韻 被告 陳中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湘瑩
法官劉芳菁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宮仕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