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71號債權人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叁佰捌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鶴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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