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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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1號原告 楊啟志 被告 洪怡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訴狀聲明欄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4日
書記官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