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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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99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捌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
(一)債務人乙○○於民國84年1月27日邀同債務人丙○○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間自民國84年1月27日起至104年1月27日止,利息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目前為年息3.24%)計算上開借款利率,同意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未按期攤繳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乙紙可證。
(二)詎債務人僅繳納至96年10月26日止,即未依約繼續按月攤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其他約定事項第5條之約定,本筆借款之償還即喪失期限利益而視同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應清償全部現欠本金584,977元外,並應給付自96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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