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99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甲○○
乙○○丙○○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大葉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79,72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尚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甲○○自民國96年2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379,720元及如請求標的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再催討仍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0│61,813│96年1月1日│百分之7.7│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1│││││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8,413│96年1月1日│百分之7.7│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2│││││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4,903│96年1月1日│百分之7.7│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3│││││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7,903│96年1月1日│百分之7.7│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4│││││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4,107│96年1月1日│百分之6.456│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5│││││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4,106│96年1月1日│百分之6.456│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6│││││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4,238│96年1月1日│百分之6.456│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7│││││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44,237│96年1月1日│百分之6.456│96年2月2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0││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8│││││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