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53號聲請人 孫國源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票據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聲請之「支票」,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發票人及通知人均記載為「 張麗卿 」,故請 陳明 聲請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為何。
二、承上,如聲請人為「張麗卿」委任之代理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張麗卿」,代理人為「孫國源」,並提出「委任狀」;如聲請人為「張麗卿」委任之送達代收人,請具狀更正聲請人為「張麗卿」,送達代收人為「孫國源」,並於補正狀之具狀人處補正「張麗卿」之簽名或印文。
三、請更正聲請狀附表支票號碼欄位。(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0000000)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