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24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024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魏伶安 債務人 顏順益 債務人 蔡智好
一、㈠債務人顏順益、蔡智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萬
捌仟陸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萬零伍佰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逾期手續費之計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顏順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叁
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其逾期手續費之計付以三個月為上限。
㈢債務人如對上述債務有爭議,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