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一九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林俊寬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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