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3317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部分事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94年8月30日上午9時40分,再開本件辯論,並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添寶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