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1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之3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罪,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94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5年9月5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