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66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66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0月19日下午3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
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貸款申請書、放款
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
、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