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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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陸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零貳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玖萬壹仟伍佰零捌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鶴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