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2號原告永鉿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駿 原告 吳泓霈 即一路發房屋企業社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被告瑞基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 律師
黃雅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20日
書記官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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