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9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文天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0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文天所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捌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又所犯如附表二所示竊盜等拾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文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一、二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所示竊盜等8罪、附表二所示竊盜等10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
一、二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一編號1至7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2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附表二編號1至5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9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至8曾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附表一部分: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587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95
6號判決、100年度易字第1426號判決、100年度訴字第1497號判決、101年度簡字第219號判決、101年度易字第22
7號判決、101年度聲字第1287號裁定、101年度簡字第72
5號判決;附表二部分: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68號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205、282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506號判決、101年度聲字第1395號裁定、101年度易字第542號判決、101年度訴字第855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各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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