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再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21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5427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判決之繕本,與上述規定不符,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陳欣安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禎祥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