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家繼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原告 陳姿羽 被告 陳慧華 被告 陳雪玉 被告 陳紹淇 被告 陳鴻明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事項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主文所示事項,繕本逕送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訴之聲明未就請求分割遺產之標的為特定明確之記載。
(二)訴訟標的原因事實欄均空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嘉宏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書記官蔡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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