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856號聲請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受理案件登記表所載發票人「 吳東洋 」、「受款人:無」,與系爭本票影本內容不符,請重新提出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正本(警局出具之公函應分別載明系爭票據之種類、完整票號、金額、發票人、受款人、付款地或發票地、到期日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發票人 吳東祥 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查系爭本票為記名本票,請提出系爭本票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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