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1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1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中市大里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鄒騰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錫富
楊寓閎 (原名 楊秀貞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捌萬貳仟肆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柒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