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5號原告 劉耿名 被告 許耿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伊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