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06號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20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司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6號原告大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文正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 律師複代理人 施南瑄 律師被告經濟部代表人 鄧振中 (部長)訴訟代理人 賴素娟
參加人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鍾淳 名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公司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於民國104年7月27日申請改選董事監察人等變更登記,經被告認符合規定,以104年7月27日經授中字第10433587920號函(下稱原處分)准許變更登記,三名監察人其中一名登記為「缺額」。原告不服,主張系爭登記監察人一名「缺額」係漏列登記原告為參加人之監察人,乃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經查,參加人係原處分變更登記之申請人,原告提起本件撤銷訴訟,如獲得勝訴而原處分遭撤銷後,系爭監察人一名登記缺位登記為原告,原告是否為參加人之監察人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自有使其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蕭忠仁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書記官劉育伶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