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變更組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0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曹愛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兩廣同鄉會組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南市兩廣同鄉會組織等事件,聲請人於聲請時並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1,000元,是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另本院前以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南院 崑民 丙103年度聲字第160號函請聲請人補正意見,迄未獲書面回覆,聲請人若認已(暫)無聲請之必要,請斟酌是否具狀撤回本件聲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