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3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昭文輔佐人陳建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187號),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9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與原本不符,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應補附如本裁定所示之附件。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未見判決原本所示之附件,與判決原本顯有未合,應係正本製作之疏漏,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538號刑事判決原本可稽,既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依上開說明,原判決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