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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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69號原告 黃樹森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 律師被告 林瑩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彰化縣○○鄉○○村○○街○○號,業據被告 陳明 在卷,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租賃契約之標的及債務履行地均在彰化縣秀水鄉,被告表明希望移由其住所地法院管轄,拒絕在本院為辯論,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2條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核有違誤, 爰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