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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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16號原告 李宜芳
李秉彰 彭宥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
潘彥瑾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惠心 、 葉宏恩 、 陳麗美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4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雅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