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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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933號原告 江新仁 被告 江新原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先位之訴部分核定為新臺幣4,720,241元【(〈
39.48+11.93〉x34100/2)+83200/2=876541+41600=918141;(〈20+103〉x54000/2)+(〈388400+205900+186700+181200〉/2)=0000000+481100=0000000。918141+0000000=0000000元】。
就備位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785萬元。比較原告提起本訴之經濟利益應以金額高者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9,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