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再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223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呂金常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23號裁定之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正本所載「102年度訴字第745號」,均更正為「101年度訴字第745號」。
理由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揭裁定之正本有關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呂金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第2審法院判決案號均誤載為「102年度訴字第745號」,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尚安雅法官許冰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粟儀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