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286號債權人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務人 范恭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貳仟玖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提供債務人申辦之行電話號碼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並未提供債務人簽名文件,無從形式上辨別上開門號為債務人持有,經本院113年1月3日東院節非乙字112司促字第4286號命債權人提供債務人簽名之服務申請書,然債權人屆期仍未提供。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范恭臺上開門號之欠款核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駁回部份,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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