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犯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經判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所犯各罪均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規定,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