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移調字第44號損害賠償給付管理費事件
於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
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 告 甲○○ 到
被 告 乙○○ 到
調解委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作為調解方案。
報知法官。調解委員: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於民國96年2月28日前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