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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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9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969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林昱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参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本金伍萬零参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