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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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樓被告乙○○上被告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292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施添寶
法官吳俊龍法官紀文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