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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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郭毓義
郭吉庭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艷秋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屏東縣○○鎮○○○段000○號建物占用同段941、
942、94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3筆土地)之面積,依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為142.28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3筆土地公告現值及上開占用面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24萬3,984元【計算式:22800×142.28)=0000000】,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3,17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一併提出被告黃艷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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