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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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重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一號
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
丙○○丁○○訴訟代理人 張寧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已於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準備程序,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五庭~B1審判長法官蔡明宛~B2法官林健彥~B3法官黃科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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