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蔡雅芬 被告 尤嘉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2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有關被告尤嘉偉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加重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2月23日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按,依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或於本件刑事案件經提出上訴後,向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附為說明。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鍾宜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