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建廷
劉珊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經聲請人以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4月24日彰檢原執川111緩298字第1129018127號函確認本件聲請沒收之物品限附表所示之物)。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98條、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除聲請書三所載「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應更正為「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第8款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扣案物照片、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本院搜索票、網路販賣直播及相關訊息擷圖附卷可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附表所示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得單獨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楊蕎甄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1仿冒NIKE商標手機殼1個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000000002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殼1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3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護套1個日商雙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4仿冒蠟筆小新商標手機固定扣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