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8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8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賴文祥 相對人即債務人泛皓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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