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00號原告 李世盛 被告 連尚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家事庭法官張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蔚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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