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9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49353號債權人乙○○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超過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民法第203可知,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依本件債之關係並非票據請求權,且雙方當事人未約定利息利率,故本件聲請超過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之部分,亦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
書記官張勝超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