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01號聲請人 邱于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0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號暨負責人(新臺幣)考001邱于宴台中商業銀行埤頭分行112年12月25日10,500元BT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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