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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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658號債權人 陳欽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述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趙述輝」之姓名是否有誤載,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提出支票票號TP0000000、TP0000000、TP0000000、TP000
0000之退票里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