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威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掬水軒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4,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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