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補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58,963元,應
   繳裁判費2,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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