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建榮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建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建榮前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共計二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卓穎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書婷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