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簡字第1485號

原告 廖怡茹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複代理人 紀宜君 律師

被告 白可立 多媒體工作室即 黃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肆佰捌拾元,及其中貳拾陸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三日起,其中參萬陸仟陸佰參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年七月二十八日起,其中壹萬貳仟參佰伍拾元自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原告為具影片製作及設計能力之自由接案者,民國110年2月4日被告透過電子郵件主動聯繫原告,表示其為線上課程講師,希望能委任原告,借助原告之影片製作及設計專業,為其製作教學觀賞影片、平面單字圖片、DM電子書目錄、介面操作指南等文件,被告則支付約定之報酬予原告。當時被告表示因其私人因素考量,不願簽立書面合約,然因110年3月4日被告確實支付第一部影片(下稱英文鴿子影片)之訂金、中款及尾款。原告遂基於信任繼續與被告配合,除前開英文鴿子影片外,陸續合作其他影片,嗣於合作期間,均係由原告提供影片製作報價表之雲端連結予被告,並時常向被告確認報價細目,對於原告之報價,被告均表示「沒問題」,豈料,於兩造如此合作數個月後,被告卻開始不斷拖延款項交付之期日,起初先係要求就英文110會考影片之尾款延至一個半月後給付,同時請原告繼續製作其他委任項目之影片,原告基於配合數個月之信賴,便予以同意,詎約一個半月後,非但未收到英文110會考影片之尾款,甚連其餘影片製作之訂金均未獲給付,經原告催款後,被告則回以:「我下周(週)匯款給你」、「字卡部份(英文單字圖卡)我會付全額NT25,500」、「近期需要匯款多少?」、「如果你能接受分次匯款,我會很感謝你如果不行,也請再告訴我一個總金額」,故原告遂將應付費用及進度初步整理予被告,被告則陸續表示:「相關影片製作總費用,我會設定30天後~60天內匯入你帳號,你想拿到多少報酬,填一個數字給我,或許是幾十萬…」、「我這周(週)再把繳費單和介面使用說明12,350支付給你」、「你朋友平面字卡的25,500部份等我跟事務所拿勞務報酬單就結清」、「如果還有其他遺漏的款項你再補列給我我後續也拿勞務報酬單給你結清」、「影片已經製作中的,把它完成,影片未開始製作的,全部終止製作已經製作中的,把交期和金額報給我,我開勞務報酬單結清繳費證明單、介面操作指南此二者,我都要活本(即可編輯檔),另有%數請一併附上……包含活本,急件加成等一併加上去,報價給我,單字字卡部份全面終止製作承攬,已經製作的且未結清的最新3份,共25,500我下週開立勞務報酬單結清」、「沒做完的做到哪結算到哪」等語)。孰料,待原告依兩造過往所談之價格整理應付費用列表予被告後,被告否認此為其同意之合約內容,進而不同意報價,原告迄今尚未收到任何被告拖欠款項之費用。

 ㈡兩造於合作期間,均曾提出契約範本供對方檢閱,雖雙方嗣後未簽訂書面契約,然揆諸上開契約之內容,如付款方式及合作模式係被告依原告製作專案之進度提供勞務報酬,且被告僅負責提供製作影片、文件之書面資料及錄音檔,後續乃由原告依其專業技術,運用專業軟體製作精美之教學觀賞影片,是以,原告所任職務係依其專業及判斷為被告處理事務,係屬本於自己之裁量或決策而提供勞務之情形,與僅單純以完成勞務並發生結果為目的之承攬性質大不相同,又雖過程中會依被告之需求做調整,本質上仍與機械般地聽從被告指示之情況不同,故兩造間契約關係,無論依雙方之真意或自契約實質觀之,均屬民法第528條所定之委任契約至明。

 ㈢原告於110年3月至8月間,陸續受任製作多部影片、文件,而於製作前被告均表示會支付款項,起初之配合亦屬順利,惟自110年6月間開始,被告便未能按時給付款項,直至110年8月18日被告竟突以臨近開課日期,原告尚未完成英文特稿影片為由,向原告表示欲為結算並終止委任。惟原告之所以未能完成英文特稿及其他影片之委任項目,實乃因被告遲未依約交付款項,此參被告於上開終止委任之郵件中自述「我猜測你大概四部特稿全部都處於未開始動工製作的狀態因為卡在怕我付不出來」亦可得證,是以,應認雖兩造間之委任契約於委任事項完成前即因被告之要求而中止,然此顯非屬可歸責於原告之事由,則依民法關於委任契約之規定,原告除得請求其已處理完畢之事務報酬外,尚得就其已處理但未處理完畢之部分請求報酬。

㈣基於兩造間之委任契約關係,原告受任製作之專案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10部分,原告已完成各該專案之製作,惟被告尚有如附表編號4至10所示報酬262,500元迄未給付予原告;附表編號11之溝通費用部分,自110年2月起至同年8月止,兩造線上通話會議逾20次,總計花費逾60小時,依業界慣例溝通費用為每小時500元計算,共計3萬元,被告亦未給付;兩造前已約定製作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專案及報價,惟被告於110年8月片面通知終止委任,導致原告損失原預期可受有之利益,以先前已結案、影片長度較接近預定製作影片專案之英文影片專案為據(即英文鴿子影片14,900元、英文仙人掌影片12,280元、英文110會考影片60,250元、英文單字題字頻AST109b-7影片23,700元),單支動態影片製作平均費用為27,783元【計算式:(14,900+12,280+60,250+23,700)÷4=27,783】,取整數計算單支影片製作費用,預估為3萬元,再乘以預定製作的影片即如附表編號13至16之四部,被告應賠償原告12萬元。綜上,被告應給付原告412,500元(計算式:262,500+30,000+120,000)。

 ㈤又被告於110年6月12日拖延如附表編號1所示英文110會考影片尾款款項,要求延至一個半月(即110年7月27日)後清償,然至110年7月27日清償期屆至,被告仍未支付該英文110會考影片尾款予原告,是原告爰依民法第547條向被告請求36,630元之委任報酬。 

 ㈥另被告於110年8月14日向原告表示,如附表編號2、3所示繳費單及訂單資料文件費用4,500元及介面操作指南文件費用7,850元,會於下週(即110年8月21日)前匯款予原告,然至110年8月21日清償期屆至,被告仍未支付予原告,是原告爰依民法第547條向被告請求12,350元之委任報酬。 

 ㈦綜上所述,被告積欠原告委任報酬及損害賠償費用共461,480元,經原告委託法律事務所發函催請請被告支付,然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報酬及損害賠償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412,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36,630元,及自110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⒊被告應給付原告12,350元,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兩造間並非原告所稱委任關係,雙方合作過程始終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應係承攬契約。兩造間無簽約之事實,無實質約定工作期限、應付報酬、清償期、驗收方式等,更無所謂溝通費用之合意情事。被告固不否認原告所舉如附表編號1所示專案之未付款項36,630元,惟原告所舉如附表所示其他項目多為報價,非雙方合意之契約,被告不同意其報價,並敦促原告協調報價,並由此正式簽約,惟未獲原告回應。至於如附表編號11所示溝通費用,原告一開始沒有提及,是原告於110年8月19日至23日提出專案外包應付費用列表時,才第一次提出溝通費用。又兩造無締結書面契約之任何紀錄,兩造於通話過程中,被告向原告傳遞與告知有關可能委託之內容細節,以確認原告是否具有能力接本件承攬案件,每次由原告完成交件之最終結果,亦須經由被告驗收通過後,才會支付所謂尾款。每次合作,在原告向被告提交樣本後,按照商業慣例,理應向被告完成報價程序後,始得以賡續製作,但原告屢屢略過報價程序而自行製作案件,嗣後便忽然向被告提出高額請款單,被告迫於無奈,只能在相信原告之專業下,經過驗收程序,檢視完成項目中之哪些項目堪用後,購買堪用成品。即使按原告所謂先前合作慣例,原告於本件訴訟所欲請款之項目,也必須擇期與被告完成驗收程序,始能進入支付尾款之程序。因此有關本件請求支付項目,皆應視為原告所提出之樣本及報價,被告應有權利拒絕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委任與承攬於契約履行之過程中,皆以提供勞務給付作為

手段,在性質上同屬勞務契約。而委任,乃當事人約定一方

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至於承攬則係當

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

付報酬之契約,上開二契約關係相異處,除了委任契約重在受任人允諾為委任人處理事務,承攬契約則重在承攬人為定

作人完成一定之工作外,受任人就處理之事務有其獨立性,

承攬人則需聽從定作人之指示。是所謂委任與承攬最大之不

同,在於承攬係以工作之完成為要件,亦即須有一定之結果

,而委任則祗須處理事務,至完成與否則非所問,亦即不以

一定結果為必要。經查,兩造並未簽訂書面契約,依原告所草擬之專案外包合約書(見本院卷第217-221頁)第4條約定,兩造進行本專案之方向即須提交之檔案溝通確認無誤後,若被告於審查本專案時認為有修改之必要,可通知原告進行修改,修改次數以一次為限,第5條約定驗收方式,第7條第3款約定原告完成定案影片,於被告驗收後,被告應於10日內支付原告尾款;另依被告所草擬之影片委託製作合約書(見本院卷第191-215頁)第5條約定,兩造於簽約前應就合作之工作內容進行討論,原告交付demo後,須通知被告驗收,就demo更正或修改等事宜進行討論,又合約書第8條第1項約定,原告應依被告於修訂討論會議中所提議之意見修改,後交付經修改之影片版本予被告驗收,是以依兩造各自草擬之契約內容以觀,可認兩造所約定者,非原告單純依專業技術及判斷為被告製作影片,而係原告應依兩造就工作內容溝通確認後製作影片,原告處理事務並無獨立性,且原告製作之影片須經被告驗收,自須有一定之結果為必要,故兩造間之契約性質應為承攬契約。

 ㈡再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491條定有明文。足見承攬契約為債權契約,其成立不以訂立書面為必要,且工作期間、工作報酬金及其計算方式之約定,非承攬契約成立之點,故兩造就上開各點,雖未以書面約定,亦不礙承攬契約之有效成立。經查,原告依被告指示並完成製作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0所示之影片,業據原告提出e-mail聯絡紀錄截圖、專案作品、通話紀錄截圖、專案檔案光碟為證,被告雖以兩造無簽約之事實,因而無實質約定工作期限、報酬、清償期、驗收方式,除附表編號1製作完成之外,其餘檔案並未討論完整,原告先行製作,被告亦未同意費用等語置辯,惟承攬契約非要式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為成立要件,兩造合意以e-mail聯絡工作內容及相關事項,仍得據此成立承攬契約。又依兩造往來e-mail內容,被告於110年8月18日稱「影片已經製作中的,把它完成,影片未開始製作的,全部終止製作已經製作中的,把交期和金額報給我,我開勞務報酬單結清,繳費證明單、介面操作指南此二者,我都要活本(即可編輯檔),另有%數請一併附上」,原告於110年8月19日稱「我知道這不是正式合約,這是就你昨天說合約內容需要的\"影片名稱交期和金額的資料\"列表整理提供給你,請問哪些內容是你不同意的呢」,被告回稱「依照上面的報價,許多項我都不會同意的」(見本院卷第353、357頁),顯見被告確實同意原告製作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影片並給付報酬,惟不同意原告提出之報酬數額,是以被告否認兩造就如附表編號2至10所示之影片成立承攬契約,自屬無據。

㈢又查,原告已依約完成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影片,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7所示之影片已同意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報酬,有e-mail聯絡紀錄截圖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69、171、375頁),被告自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3、7所示影片之報酬74,480元(計算式:36630+4500+7850+25500=74480)。另其餘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所示影片之報酬數額雖未經被告同意,惟被告確有同意給付原告工作報酬之情事,應認有非受報酬即不能完成工作之情事,依上開法文規定,仍應視為被告允給報酬,而被告就原告提出之報酬數額有何不合理之處,既未舉出相關資料以資佐證,則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如附表編號4至6、8至10所示影片之報酬237,000元(計算式:6350+21200+49650+17000+16800+126000=237000),自屬可採。被告雖辯稱原告完成結果交件,亦須經被告驗收通過,才會支付尾款云云。惟兩造並未以書面契約約定上開內容,被告亦舉證證明兩造有何尾款之約定,難認被告上開所辯屬實。且原告完成之工作若有瑕疪,未能通過驗收,依民法第493條規定,被告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原告修補瑕疪,尚不得以有未驗收通過之瑕疪為由,逕行拒絕給付報酬。

 ㈣另原告主張自110年2月起至同年8月止,兩造線上通話會議逾20次,總計花費逾60小時,依業界慣例溝通費用為每小時500元計算,共計3萬元,被告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溝通費用3萬元云云。惟如前述,兩造所約定者,並非係單純處理事務,原告係依兩造就工作內容溝通確認後製作影片,被告俟原告完成影片製作後給付報酬之承攬契約,則溝通僅屬承攬工作進行之一部,兩造既未約定另外計費,自不得另行請求報酬。又原告主張被告於110年8月片面通知終止委任,原已委託製作如附表編號13至16所示之影片,嗣因終止而未能進行,導致原告損失原預期可受有之利益合計120,000元,依民法549條第1、2項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按「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固為民法民法549條第1、2項所明定。惟兩造間之之契約性質應為承攬契約,並非委任契約,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自屬無據。

㈤綜上所述,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報酬共計311,480元(計算式:74480+237000=311480)。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承攬報酬債權311,480元,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報酬36,630元,被告於110年6月12日表示於1個半月內支付(見本院卷宗第333頁),即於110年7月27日屆清償期;其中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報酬計12,350元,被告於110年8月14日表示下週支付(見本院卷宗第223頁),即於110年8月21日屆清償期;其餘如附表編號4-10所示之影片報酬262,500元,則未約定確定給付期限,經原告起訴而於111年9月12日送達訴狀,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宗第317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請求承攬報酬311,480元,其中36,630元自110年7月28日起,其中12,350元自110年8月22日起,其中262,500元自111年9月1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承攬契約法律關係,得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11,480元,及其中36,630元自110年7月28日起,其中12,350元自110年8月22日起,其中262,500元自111年9月13日起,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原告雖聲請供擔保宣告假執行,惟本件係屬簡易訴訟程序,法院為被告敗訴判決時,原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待於原告之聲請,是原告聲請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無非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而已,本院自無須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六、本件為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附表:

編號

專案名稱

委任時間

報酬

是否完成

已付及未付報酬

清償期

專案檔案及證物

1

英文110會考影片尾款

110年6月9日(以支付訂金日為合意時間)

60,250元

已完成

已付:23,620元

未付:36,630元

110年7月27日

檔名:00000000_會考110_單選題(原證17)

2

繳費單及訂單資料文件

110年8月9日

4,50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4,500元

110年8月21日

檔名:00000000_訂單資料;00000000_繳費單;00000000_繳費證明單_範本(原證18)

3

介面操作指南文件

110年8月9日

7,85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7,850元

110年8月21日

檔名:00000000_介面操作指南(原證19)

4

介面操作指南可編輯檔文件

110年8月18日

6,35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6,350元

110年12月8日

檔名:00000000_介面操作指南(原證20)

5

消費者流程文件

110年8月9日

21,20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21,200元

110年12月8日

檔名:00000000_消費者流程(原證21)

6

DM電子書目錄文件

110年8月9日

49,65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49,650元

110年12月8日

檔名:00000000_電子書目錄(原證22)

7

英文單字圖卡

110年6月12日

25,50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25,500元

110年12月8日

英文單字圖卡(原證23)

8

英文聽力練習RobertStroud影片訂金及中款

110年6月12日

17,00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17,000元

110年12月8日

檔名:00000000_聽力練習_Robert_Stroud(原證24)

9

英文聽力練習AninvitationLetter影片訂金及中款

110年6月12日

16,800元

已完成

已付:0元

未付:16,800元

110年12月8日

檔名:00000000_聽力練習_An_invitation_Letter(原證25)

10

英文特稿AST110桑法勒影片中款

110年8月7日

138,000元

已完成

已付:12,000元

未付:126,000元

110年12月8日

檔名:00000000_特稿篇章結構AST110桑法勒(原證26)

11

溝通費用

30,000元

已付:0元

未付:30,000元

110年12月8日

12

終止委任之損害賠償

120,000元

已付:0元

未付:120,000元

110年12月8日

13

英文09流行片語_Breakdown

110年6月12日

未約定及報價

未完成

已付:0元

110年12月8日

14

英文11特稿_克漏字_AST110meter

110年8月13日

未約定及報價

未完成

已付:0元

110年12月8日

15

英文12特稿_閱讀測驗_AST110巴黎餐廳的前世今生

110年8月13日

未約定及報價

未完成

已付:0元

110年12月8日

16

英文13特稿_單字題_AST110-4,8,10

110年8月13日

未約定及報價

未完成

已付:0元

110年12月8日

合計

未付:46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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