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29號上訴人即原告順品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晨鎧 (原名 林錦茌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6月5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2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萬3,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626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葉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吳昕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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