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全聲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全聲字第10號聲請人 郭蕙美 相對人弋軒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志瑜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之110年度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即相對人以本院110年度全字第1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