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3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397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66號原告 曹延平
陳怡彣 被告NGUYENBALONG( 阮伯龍 )
中華民國境內地址: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3上列被告NGUYENBALONG(阮伯龍)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15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盧鳳田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13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