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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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海商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海商字第3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李志成 律師上列原告對HMeerburgGmbH&CoKG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第一、二、三、四項,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起訴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期日時間暫空白,由本院填具)、送達證書之德文譯本3份。
二、被告HMeerburgGmbH&CoKG於其設立處經我國駐外管處或授權代表處或授權代表機構驗證或證明之公司設立登記文件(含法定代理人部分),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三、被告MoeschterJensUwe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證明文件,及住所與起訴狀記載相符之證據,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四、被告即「梅爾斯輪」引水人之姓名及住、居所,且具有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之證明文件,並應附完整中文譯本。
五、民事起訴狀所列證物三、五應譯為中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