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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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6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呂岳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呂岳樺於民國106年8月2日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下同)110,000元,約定自106年8月2日起至110年8月
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
7年8月22日止累計107,586元未給付,其中99,415元為本金;7,659元為利息;51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呂岳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
7年7月25日止累計26,665元未給付,其中24,296元為消費款;1,169元為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96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岳樺│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3.99│││99,415元││8月23日起│││├──┼────┼─────┼──────┼──────┼────────┤│002│新臺幣│呂岳樺│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7.04│││6,366元││7月26日起│││├──┼────┼─────┼──────┼──────┼────────┤│003│新臺幣│呂岳樺│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7,930元││7月26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