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54號原告 李小蓮 被告 劉昌郁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7年度易字第96號贓物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湯淑嵐法官李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凃庭姍